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357号
广东省航道事务中心:
你单位北江航道扩能升级上延工程船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北江航道扩能升级上延工程船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加拿大28官网 关于北江航道扩能升级上延工程船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加拿大28官网
2025年7月28日
附件:
加拿大28官网 关于北江航道扩能升级上延工程船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北江航道扩能升级上延工程船闸工程拟建设4座船闸,分别为溢洲船闸、塘头船闸、七星墩船闸、长安船闸。溢洲船闸位于溢洲枢纽左岸、广乐高速韶赣北连接线武江大桥下游约2.5千米处;塘头船闸位于塘头枢纽右岸、桂头大桥下游约3.4千米处;七星墩船闸位于七星墩枢纽左岸、桂头新桥上游约3.2千米处;长安船闸位于长安枢纽右岸、杨溪大桥上游约3.0千米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宽分别约240米、230米、225米、265米,河床相对稳定,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及技术要求
(一)运量预测
基本同意《北江航道扩能升级上延工程船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船闸过闸运量的预测结论。
(二)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武江1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0吨级内河干货船(67.5米×10.8米×2.0~2.2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1000吨级货船(49.9米×12.8米×2.0~2.8米)作为通航代表船型,通航代表船型合理。
(三)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采用设计通航水位详见下表,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
(四)通航建筑物规模和尺度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船闸规模和通航尺度要求。设计方案提出4座船闸建设级别均为Ⅲ级,采用单线、单级船闸,按通航1000吨级船舶要求进行设计,船闸有效尺度均为190.0米×23.0米×4.5米(有效长度×有效宽度×门槛水深,下同),船闸上下游设置有锚地、潜坝、潜顺坝、丁坝等相关设施。
溢洲船闸上、下闸首门槛高程分别为53.50米、48.32米,闸室底板高程为48.32米;交通桥通航净高为11.0米;上、下游引航道采用反对称型布置,上、下游引航道长度分别为460.0米、395.0米,引航道宽度均为55.0米,上、下游引航道底高程分别为53.50米~53.8米、48.32米~48.62米。
塘头船闸上、下闸首门槛高程分别为62.13米、56.32米,闸室底板高程为56.32米;交通桥通航净高为10.0米;上、下游引航道采用不对称型布置,上、下游引航道长度分别为733.8米、452.4米,引航道宽度均为67.0米,上、下游引航道底高程分别为62.13米~62.43米、56.32米~56.62米。
七星墩船闸上、下闸首门槛高程分别为68.82米、63.82米,闸室底板高程为63.32米;交通桥通航净高为10.0米;上、下游引航道采用不对称型布置,上、下游引航道长度均为325米,引航道宽度均为55.0米,上、下游引航道底高程分别为68.82米、63.82米~64.12米。
长安船闸上、下闸首门槛高程分别为76.32米、69.82米,闸室底板高程为69.32米;交通桥通航净高为10.0米;上、下游引航道采用不对称型布置,上、下游引航道长度均为395.0米,引航道宽度分别为71.0米、55.0米,上、下游引航道底高程分别为76.32米~76.62米、69.82米~70.12米。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完毕后,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保证航道通航安全。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请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汇总本工程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四)请你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