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353号
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济广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广州萝岗段及广惠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凌坑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济广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广州萝岗段及广惠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凌坑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加拿大28官网 关于济广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广州萝岗段及广惠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凌坑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加拿大28官网
2025年7月28日
附件:
加拿大28官网 关于济广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广州萝岗段及广惠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凌坑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选址
拟建桥梁工程跨越东江、增江、西枝江、西福河、沙河。拟建桥梁所处河段岸线、河势基本稳定,水流条件良好,部分桥梁存在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较大等情况,综合考虑桥梁选址等相关因素,在采取加大桥梁通航孔跨径等措施的前提下,工程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要求。工程选址详见表1。
表1 工程跨越航道位置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有关文件,东江、增江1、西枝江、西福河1、沙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Ⅲ级、Ⅲ级、Ⅶ级、Ⅷ级、Ⅸ级。《济广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广州萝岗段及广惠高速公路惠州小金口至凌坑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通航代表船型详见下表2:
表2 通航代表船型选用情况
通航代表船型选取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拟扩建桥梁工程桥址处设计通航水位详见下表3(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表3 桥址处设计通航水位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广惠高速东江特大桥现阶段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式。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设计2个通航孔,跨径均为165.0米;现阶段右侧桥孔为通航孔,通航净宽为144.8米,通航净高为14.8米;左侧桥孔为预留通航孔,通航净宽为144.9米,通航净高为14.4米。未来将根据桥区通航需要,考虑适时开通预留通航孔,改为双孔单向通航。
拟扩建广惠高速增江特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式。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140.0米,通航孔通航净宽为130.7米,通航净高为13.9米。
拟扩建广惠高速文布西枝江特大桥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式。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两个通航孔跨径均为35.0米,通航净宽均为28.0米,通航净高均为4.5米。
拟扩建广惠高速西福河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式。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30.0米,通航孔通航净宽为14.7米,通航净高为6.2米。
拟扩建广惠高速沙河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式。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35.0米,通航孔通航净宽为17.3米,通航净高为3.0米。
以上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桥梁拆除标准
《航评报告》提出:广惠高速东江特大桥建成后,其上游约12米的现状广惠高速东江大桥需拆除,该桥水中桥墩桩基应拆除至规划航道底标高或现状河床面两者低值的以下0.5米,该桥2#~10#墩拆除项标高应分别不高于3.27米、6.17米、4.57米、4.77米、4.87米、4.87米、5.27米、6.67米、9.07米。
拟改扩建广惠高速增江特大桥为原址拆除重建,原广惠高速增江大桥水中桥墩桩基应拆除至规划航道底标高或现状河床面两者低值的以下0.5米,该桥1#~6#墩拆除项标高应分别不高于-5.82米、-6.42米、-4.16米、-2.98米、-2.01米、-0.98米。
拟改扩建广惠高速沙河大桥为原址拆除重建。原广惠高速沙河大桥水中桥墩桩基应拆除至规划航道底标高或现状河床面两者低值的以下0.5米,该桥桥墩编号从左岸至右岸依次为A、B、C、D、E,拆除项标高应分别不高于1.84米、1.46米、1.65米、2.54米、2.94米。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江、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江、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