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424号
韶关市祥源丹霞山旅游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丹霞山景区沿江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丹霞山景区沿江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加拿大28官网 关于丹霞山景区沿江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加拿大28官网
2025年9月1日
附件:
加拿大28官网 关于丹霞山景区沿江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建设内容包含文旅综合体船舶停靠点、索道船舶停靠点、沿江森林防火巡护步道(含消防应急救援平台)。拟建文旅综合体船舶停靠点、索道船舶停靠点分别位于黄屋电站下游约2.8千米、6.1千米,河宽分别约98米、225米;沿江森林防火巡护步道位于黄屋电站下游约3.06千米至阳元桥下游约1.03千米,河宽约62米~121米,其中包含3座消防应急救援平台,从上游至下游依次为平台1、平台2、平台3,分别位于阳元桥上游约870米、390米、阳元桥下游约1.01千米,河宽分别约105米、78米、117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河段水深水流条件较好,岸线及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营运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锦江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Ⅴ级。《丹霞山景区沿江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营运代表船型详见下表,营运代表船型合理。
(二)建筑物涉航参数
拟建文旅综合体船舶停靠点顺岸布置8个泊位,采用重力式挡墙结构,泊位长200.0米,停泊水域宽9.6米,停泊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15.4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顺水流方向长为200.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为30.0米,回旋水域利用主航道。
拟建索道船舶停靠点顺岸布置2个泊位,采用高桩梁板结构,泊位长50.0米,停泊水域宽9.6米,停泊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77.0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顺水流方向长为50.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为30.0米,回旋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66米。
拟建沿江森林防火巡护步道外缘线伸出河堤最远为8.5米,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12.0米。
拟建消防应急救援平台1、2、3平面尺寸分别为15.0米×14.5米(长×宽,下同)、15.0米×6.0米、15.0米×7.0米,平台外缘线伸出河堤分别为4.0米、1.4米、9.0米,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24.0米、19.0米、20.0米。
根据《丹霞山景区沿江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不大,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其他游船码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营运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