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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472号】

发布时间: 2025-09-22 18:00 来源:加拿大28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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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472号

中山市交通项目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国道G228线中山十顷沥北至民众大道南段改扩建工程(民众快线二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国道G228线中山十顷沥北至民众大道南段改扩建工程(民众快线二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加拿大28官网 关于国道G228线中山十顷沥北至民众大道南段改扩建工程(民众快线二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加拿大28官网

  2025年9月22日


  附件:

加拿大28官网 关于国道G228线中山十顷沥北至民众大道南段改扩建工程(民众快线二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内容为拆除原有3座桥梁并重建:十顷沥大桥于中山市独岗水闸下游约0.78千米跨越十顷沥;三宝沥大桥于中山市麦五顷大桥上游约1.9千米跨越二滘沥;民众沥大桥于中山市民众大道桥上游约1.1千米跨越民众沥仔;3座桥梁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分别约为14°、0°、5°;桥梁工程河宽分别约为85米、80米、25米;主航道水流平缓,河势、岸线基本稳定。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等措施的前提下,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十顷沥、二滘沥、民众沥仔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Ⅶ级、Ⅶ级、Ⅸ级以下。《国道G228线中山十顷沥北至民众大道南段改扩建工程(民众快线二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通航代表船型详见下表。

航道名称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吃水)(米)

十顷沥、二滘沥

50t货船

32.5×5.5×0.7

民众沥仔

20t单船

15.0×2.5×0.4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桥梁工程桥址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2.0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为-0.36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十顷沥大桥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左右通航孔跨径均为40.0米,通航净宽均为35.61米,通航净高均为5.4米。

  拟建三宝沥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40.0米,通航净宽为36.8米,通航净高为4.8米。

  拟建民众沥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40.0米,通航净宽为36.8米,通航净高为3.7米。

  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考虑现状及规划通航船型,按设防代表船型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设防代表船型撞击力的最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工程建设前须拆除旧桥,《航评报告》提出的旧桥梁拆除论证基本合理。3座桥梁旧桥桥墩拆除标高分别不高于-3.96米、-3.36米、-2.36米。旧桥桥墩拆除后应向航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四)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中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中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