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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341号】

发布时间:2025-07-16 10:30 来源:加拿大28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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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341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你单位板芙供电分局树涌站新出板海线调整芙生线等负荷网架完善工程、广福站新出广迪线调整迪嘉线等负荷网架完善工程、锦绣站新出西河线与联广线网架完善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板芙供电分局树涌站新出板海线调整芙生线等负荷网架完善工程、广福站新出广迪线调整迪嘉线等负荷网架完善工程、锦绣站新出西河线与联广线网架完善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加拿大28官网 关于板芙供电分局树涌站新出板海线调整芙生线等负荷网架完善工程、广福站新出广迪线调整迪嘉线等负荷网架完善工程、锦绣站新出西河线与联广线网架完善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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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15日


  附件:

加拿大28官网 关于板芙供电分局树涌站新出板海线调整芙生线等负荷网架完善工程、广福站新出广迪线调整迪嘉线等

负荷网架完善工程、锦绣站新出西河线与联广线网架完善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板芙供电分局树涌站新出板海线调整芙生线等负荷网架完善工程(以下简称“板海线”)于中山市板芙大桥下游约1.9千米处穿越石岐水道;板芙供电分局广福站新出广迪线调整迪嘉线等负荷网架完善工程(以下简称“迪嘉线”)于中山西环石岐河大桥上游约70米处穿越石岐水道;板芙供电分局锦绣站新出西河线与联广线网架完善工程(以下简称“西河线”)于中山市西河水闸上游约1.1千米处穿越石岐水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标准,工程所处河段河宽分别约235米、180米、220米,水流水深条件良好,河床河势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石岐水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Ⅳ级。《板芙供电分局树涌站新出板海线调整芙生线等负荷网架完善工程、广福站新出广迪线调整迪嘉线等负荷网架完善工程、锦绣站新出西河线与联广线网架完善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500吨级货船(49.9米×10.6米×2.5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通航代表船型,通航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板海线”、“迪嘉线”、“西河线”穿越石岐水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采用0.0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0.00米、-0.02米。《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

  (三)管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管道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穿越石岐水道,出入土点均位于岸上。“板海线”管道水平段总长为195.2米,在水平段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3.4米,水平段涵盖现状及规划航槽,在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0.94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对应的最小埋深为9.41米;“迪嘉线”管道水平段总长为205.0米,在水平段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6.6米,水平段涵盖现状、规划航槽及可能通航的水域,现状河床最低点对应的最小埋深为9.40米;“西河线”管道水平段总长为225.8米,在水平段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5.4米,水平段涵盖现状、规划航槽及可能通航的水域,现状河床最低点对应的最小埋深为9.28米。管道埋设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中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中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