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370号
珠海联港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片区(台创园蔬菜基地)排涝治理项目连湾泵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片区(台创园蔬菜基地)排涝治理项目连湾泵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加拿大28官网 关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片区(台创园蔬菜基地)排涝治理项目连湾泵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加拿大28官网
2025年8月4日
加拿大28官网 关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片区(台创园蔬菜基地)排涝治理项目连湾泵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涉航内容为建设1座泵站、1座桥梁、1条过河管道。拟建泵站位于连湾水闸北侧、鸡啼门水道右岸、大海环河左岸、S366鸡啼门大桥上游约330米处;拟建桥梁位于连湾水闸出口约2.6千米跨越连湾冲,桥梁轴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拟建过河管道位于拟建桥梁上游约10.5米处穿越连湾冲。工程所处鸡啼门水道、大海环河、连湾冲河段河宽分别约690米、130米、25米,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及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工程所处鸡啼门水道、大海环河、连湾冲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内河Ⅲ级、Ⅴ级、Ⅷ级。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片区(台创园蔬菜基地)排涝治理项目连湾泵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选用1000吨级货船(85.0米×10.8米×2.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300吨级货船(55.0米×8.6米×1.3米)、30吨级货船(20.0米×3.5米×0.6米)作为通航代表船型,通航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拟建桥梁、管道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1.6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0.36米。《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
(三)建筑物涉航参数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
拟建泵站涉航内容为进水渠、进水连接段、进水池、主泵房、出水池、出水连接段等。出水连接段顺岸长度约175米,抛石外缘伸出鸡啼门水道右岸堤脚最远距离约45米,与鸡啼门水道航道边线最近距离为280米;进水连接段顺岸长度约102米,护坡外缘伸出大海环河左岸堤脚最远距离约92米,与大海环河航道边线最近距离为92米。泵站设计流量为49.6立方米每秒。
拟建桥梁采用斜拉起闭钢桥,单孔单向通航方案,通航孔跨径为15.0米,通航净宽为13.4米,桥梁斜拉至最高时通航净高为3.6米,关闭时通航净高为1.0米。
拟建管道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穿越连湾冲,出入土点均位于岸上。管道过河段最低点管道顶高程为-5.5米,航槽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5.42米,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顶高程不高于-5.04米,现状河床最低点对应的最小埋深为3.4米。
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片区(台创园蔬菜基地)排涝治理项目连湾泵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